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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丹申请执行曾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680号之一自贡市高峰乡人民政府:本院执行的陈丹与曾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02执6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收到本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被执行人曾志林在你单位的拆迁安置费XXXXX元支付到本院案款专户,用以清偿案款。附:(2017)川0302执6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收款单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汇东路西段分理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胡仕超联系电话:0813-4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