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杜友江与盛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江,盛海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27号原告:杜友江,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被告:盛海江,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原告杜友江诉被告盛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杜友江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机械租赁费用本金及利息、交通食宿费、误工费共计45400元(其中租赁费本金28000元,利息28000元×2%月息×24个月=13440元、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费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9日,原告将平地机租赁给被告从事道路修筑工程,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租有杜友江平地机租赁费85000元(捌万伍仟元),口头约定月息2%计算。被告在2015年5月向原告偿还了租赁费57000元,尚欠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向阿勒泰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调取��常住人口信息,被告盛海江的户籍所在地为新疆阿勒泰市解放南路61栋2单元402号,实际居住地为上海市翔殷路309栋61号203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