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新瑞与武占民、武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瑞,武占民,武光辉,苏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0526民初6259号原告武新瑞,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占民,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光辉,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苏振方,男,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武新瑞诉被告武占民、武光辉、苏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武新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于庭下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武新瑞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