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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3213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锋,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那丽荣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130.81元;2、李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乾城小区住户,原告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一直按照物业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96.36平方米,仓房建筑面积15.2平方米,地下45号车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为每月1.3元,仓房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车库为每年每库5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7月-2017年6月物业费1503.22元,仓房物业费127.6元,车库物业费500元,合计2130.81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博辩称:该房屋是我的,也确实是由我居住,但是房屋的产权证现在还没有下来。另外我在该小区也有车库和仓房。2016年7月-2017年6月,我确实没有交纳物业费,我是2015年3月份买的房子,到了2016年年底,绿化还没有,都是土路。我家窗户买房子的时候就安装歪了,现在都没有给我修理。我家洗脸池子的弯头,有一个向下的排气管,在楼下墙里面,它坏了,物业公司也不给我修。车库一年12个月,我有4个月进不去车库,且车库漏水,全是钉。物业公司也不给处理。买房子的时候说我家楼下4号楼的位置有一个大门,但是现在大门也没有修上。房屋的面积具体多少我也不记得了,就是按照97平方米买的。仓房没有问题,14、5平方米左右,我也没有测量,对原告写的面积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博系敦化市乾城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业主,房屋面积96.36平方米。并有该小区地下45号车库和15.2平方米仓房各一处。2015年1月6日,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那丽荣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住宅房屋(无电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地下车库每年每库500元。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现李博拖欠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2130.81元(96.36平方米×1.3元/月/平方米×12月+15.2平方米×0.7元/月/平方米×12月+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那丽荣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李博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李博抗辩称其购买的房屋窗户安装歪了、车库漏水,物业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处理,且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安装大门。上述抗辩内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其抗辩的水池子弯头坏了物业不予修理、清雪不到位、车辆经常无法正常停进车库等问题,李博除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内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物业服务费2130.81元如果李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