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与管清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管清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387号原告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29层2户。法定代表人于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振伟、宗阿秀,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清智,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宫文娟,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清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