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办事处、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办事处,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89号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雯,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丰三村***号。法定代表人:言旦,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丁明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该公司职员。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六建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广瑞路街道办)、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京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被告广瑞路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到庭参加诉讼,崇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审理中,南京六建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六建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六建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9575元减半收取84788元,由南京六建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