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兰与被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2327号原告:胡兰,女,1963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东方明珠7幢负2层3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司敏,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309339045C。原告胡兰与被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兰于2017月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兰负担。审判员 唐庆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