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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有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87号罪犯马有成,男,出生于1977年4月9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积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8月31日减刑十一个月。现余刑九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7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29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优秀学员,2015、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有成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