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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督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英慧与被申请人彭国峰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英慧,彭国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79号申请人:陈英慧,女。被申请人:彭国峰,男。申请人陈英慧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彭国峰于2014年起,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连续向申请人借款164万并出具相应的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因被申请人按时给付利息,申请人一直未催收。2017年初,被申请人资金断裂,无法偿还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均未偿还。现申请人陈英慧要求被申请人彭国峰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国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陈英慧借款本金164万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6520元,由被申请人彭国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