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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正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946号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湘乡政务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王小奇,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国,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湘乡市励志城邦12栋1101号。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傅喆政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