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2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273号之一原告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红嘴开发区鹏飞路南。法定代表人储家江,经理。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启翔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4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