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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艳平与邓一熊、沈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平,邓一熊,沈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297号原告:张艳平,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洋,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一熊(曾用名邓一雄),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沈守琼,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张艳平与被告邓一熊、沈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艳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艳平自愿申请撤回对邓一熊、沈守琼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由张艳平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