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任泽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泽魁,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租住于神农架林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7年8月1日被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泽魁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泽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任泽魁驾驶鄂C×××××号银灰色本田飞度轿车将6支冷冻剥皮蹄腿状动物肢体从神农架林区下谷坪土家族乡运往巴东县沿渡河镇,途经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白磷岩检查站时被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下谷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肢体中,1支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所有,1支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毛冠鹿所有。被告人任泽魁被查获运输6支冷冻剥皮蹄腿状动物肢体后,随即被办案民警带至被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下谷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任泽魁到案后,对其非法运输6支野生动物肢体的事实始终如实供述,但对野生动物肢体的来源供述前后不一致。查获的6支冷冻剥皮蹄腿状动物肢体由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现存放于该局物证保管室。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泽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冷冻剥皮蹄腿状动物肢体及动物肢体上遗留的提取检材痕迹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泽魁的供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检材过程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泽魁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肢体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泽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泽魁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暂扣的6支冷冻剥皮蹄腿状动物肢体由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鲜审 判 员 刘静峰人民陪审员 许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