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袁亚强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强,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民初1330号原告:袁亚强,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中共海晏县委办公室干部,住西宁市海湖新区省。被告:李刚,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原告袁亚强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4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11月29日还清,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刚未进行答辩。原告袁亚强向法庭提交证据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刚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金额100000元,被告李刚承诺于2015年11月29日还款,但至今未能归还。被告李刚对上述证据未进行质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李刚向原告袁亚强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袁亚强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用于海北州西海镇工地青海红?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2015年11月29日还清。当日,原告袁亚强将现金100000元给付被告李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刚向原告袁亚强借款100000元,出具了欠条,承诺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李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故原告袁亚强要求被告李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袁亚强主张的利息,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其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即100000元×22个月(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6%=13200元。被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袁亚强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3200元,共计113200元。案件受理费26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送达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锋审 判 员 林 强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