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靳福山与王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福山,王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426号原告:靳福山,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王宝华,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现住址不详,原告靳福山与被告王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靳福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00.00元,并为原告写下借条一份。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福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退还靳福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