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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亮花与柳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亮花,柳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347号原告常亮花,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项城市。被告柳鑫,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亮花与被告柳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亮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亮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亮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亮花负担。审判长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