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亮花与柳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亮花,柳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347号原告常亮花,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项城市。被告柳鑫,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亮花与被告柳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亮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亮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亮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亮花负担。审判长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