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1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区军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军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650号一一原告:区军敬,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负责人:何中元。委托代理人:陈美婷,该公司员工。原告区军敬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抢修工程费用37000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桂福为其自有的粤H×××××号货车向被告投保了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3日24时止。原告系李桂福雇佣的司机,2017年4月2日17时许,原告驾驶粤H×××××号车辆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吉赞梁家村时,卸货时尾板碰撞电线、房屋尾角。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委托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宝公司)进行低压电杆抢修工程。工程竣工后,多宝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出具《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为37659.87元。李桂福支付工程款37000元,多宝公司出具相应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18日,根据原告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结论:1、本次事故造成西樵吉赞供电线路损坏的维修工程合理价格应为工程报价的50%,核定本次供电线路修复的造价为18829元;2、西樵吉赞电信光缆损坏的维修工程合理价格应为工程报价的70%,核定本次电信光缆修复的造价为4446元;3、西樵吉赞电信电缆损坏的维修工程合理价格应为工程报价的80%,核定本次电信电缆修复的造价为1453元。根据上述价格鉴定书,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多宝公司,要求多宝公司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返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及交强险承保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支付了20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保险理赔款22728元至李桂福的银行账户。被告至今未全额理赔原告的损失,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足额赔付原告本次事故所支付的修复工程款。被告答辩称,1、肇事车辆粤H×××××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2、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是李桂福而不是原告,原告不是适格原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李桂福在2017年8月向被告提供了其委托物价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报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根据第三方物价鉴定报告评估价格24728元核定本次事故损失,并已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支付了22728元,被告认为该价格是原告委托有资质的物价机构进行鉴定的,损失合理客观,而被告按照该价格进行赔付,保险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至于超出物价评估报告维修部分是原告自行与多宝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作为核定本次事故的损失,因为多宝公司没有核定事故损失的鉴定资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李桂福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保险条款及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是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而被保险人李桂福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由原告主张相应权利,故区军敬作为原告主体适格。保险事故造成低压电杆被撞断,损坏的是居民生活用电线路,原告为了及时排除危害,尽快恢复供电、恢复居民正常生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委托多宝公司进行了抢修。考虑到电线、电缆抢修工程的紧迫性,不能按一般的维修工程来评价,故原告对事故造成损失采用快速理赔方式进行处理,也在情理之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定的工程维修造价进行理赔,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合计42899元,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被告已赔付的22728元后,余款18171元没有超出被保险人所购买保险的赔偿限额,且其购买了不计免赔,所以被告应全额赔偿给原告。对原告超出本院确认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8171元予原告区军敬;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5.36元,被告负担127.14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一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一一一一书记员 李嘉濠一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