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斌凯与胡增广、齐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凯,胡增广,齐桂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99号原告:何斌凯,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胡增广,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齐桂祥,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何斌凯被告胡增广、齐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何斌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斌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何斌凯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