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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斌凯与胡增广、齐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凯,胡增广,齐桂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99号原告:何斌凯,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胡增广,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齐桂祥,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何斌凯被告胡增广、齐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何斌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斌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何斌凯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