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李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013号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地首城。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冠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林,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李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50元,由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