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罗忠与甘礼贤、甘天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甘礼贤,甘天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890号原告罗忠,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梁启富,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甘礼贤,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甘天盛,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十楼。电话:0668-283****。委托代理人黄榆雄,该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诉被告甘礼贤、甘天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罗忠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原告罗忠负担。审判员 肖健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