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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永军诉周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周永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866号原告:李永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永忠,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周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