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永军诉周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周永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866号原告:李永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永忠,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周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