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正元酒业金骆驼郎酒直销处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玉山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正元酒业金骆驼郎酒直销处,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玉山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060号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正元酒业金骆驼郎酒直销处,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李贵,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系公司职员。被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玉山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正元酒业金骆驼郎酒直销处诉被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玉山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玉山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正元酒业金骆驼郎酒直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退还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正元酒业金骆驼郎酒直销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