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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赵全球、梁柏玲、赵全洋、潘春英、王宏伟、高洪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赵全球,梁柏玲,赵全洋,潘春英,王宏伟,高洪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杜世营,行长。委托代理人辛大志,客户经理。被告赵全球,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柏玲,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全球妻子。被告赵全洋,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春英,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全洋妻子。被告王宏伟,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洪岩,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宏伟妻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告赵全球、梁柏玲、赵全洋、潘春英、王宏伟、高洪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辛大志、被告赵全洋、王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全球、梁柏玲、潘春英、高洪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全球、赵全洋、王宏伟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全球和梁柏玲是夫妻,被告赵全球此笔贷款为家庭贷款。被告赵全洋、王宏伟是被告赵全球的担保人。借款人赵全球于2009年4月27日,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第一、二次贷款到期正常循环使用,第三次到期日为2012年4月15日,经催收,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7304.18元。被告赵全洋、潘春英是夫妻,被告赵全洋此笔贷款为家庭贷款。被告赵全球、王宏伟是被告赵全洋的担保人。借款人赵全洋于2009年4月18日,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第一、二次贷款到期正常循环使用,第三次到期日为2012年4月15日,经催收,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宏伟、高洪岩是夫妻,被告王宏伟此笔贷款为家庭贷款。被告赵全球、赵全洋是被告王宏伟的担保人。借款人赵全洋于2009年4月18日,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第一、二次贷款到期正常循环使用,第三次到期日为2012年4月15日。三笔贷款到期后我行信贷人员多次向借款人及配偶催收贷款,被告未依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全球、梁柏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695.82元,利息1138.56元(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本息合计23834.38元。被告赵全洋、王宏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赵全洋、潘春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223.34元(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本息合计51223.34元。被告赵全球、王宏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王宏伟、高洪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4232.66元(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本息合计54232.66元。被告赵全球、赵全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等费用由六被告连带负担。被告赵全洋辩称,贷款事实存在,贷款数额也对,同意偿还,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王宏伟辩称,贷款事实存在,贷款数额也对,但是贷款我没有花着,是赵全洋用了,赵全洋同意偿还。被告赵全球、梁柏玲、潘春英、高洪岩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单位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赵全洋、王宏伟质证称,没有异议。证据二、六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三份,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三份,贷款发放凭证三份,证明被告王宏伟、赵全洋、赵全球分别在原告处贷款30000.00元,并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096%,违约利率为15.144%。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王宏伟、赵全洋、赵全球分别发放贷款30000.00元的义务。被告赵全洋、王宏伟质证称,没有异议,合同和贷款凭证上的签字是我本人所签。证据三、利息计算清单三份,证明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王宏伟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4232.66元,被告赵全洋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223.34元,被告赵全球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2695.82.00元,利息11138.56元。被告赵全洋、王宏伟质证称,没有异议。被告赵全球、赵全洋、王宏伟、梁柏玲、潘春英、高洪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及申请。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全球和梁柏玲是夫妻关系,被告赵全洋和潘春英是夫妻关系,被告王宏伟和高洪岩是夫妻关系。被告赵全球、赵全洋、王宏伟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负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4月27日,借款人赵全球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第一、二次贷款到期正常循环使用,第三次到期日为2012年4月15日,到期后,经催收,被告赵全球偿还借款本金17304.18元。2009年4月18日,借款人赵全洋、王宏伟分别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方式是自助可循环贷款,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发放贷款,约定利率为10.096%,违约利率15.144%,到期后,被告赵全洋、王宏伟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赵全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695.82元,利息1138.56元,本息合计23834.38元;被告赵全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223.34元,本息合计51223.34元;被告王宏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4232.66元,本息合计54232.66元。本院认为,被告赵全球和梁柏玲是夫妻关系,被告赵全洋和潘春英是夫妻关系,被告王宏伟和高洪岩是夫妻关系,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并用于家庭生产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赵全球的借款应视为被告赵全球和梁柏玲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被告赵全球和梁柏玲共同偿还;被告赵全洋的借款应视为被告赵全洋和潘春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被告赵全洋和潘春英共同偿还;被告王宏伟的借款应视为被告王宏伟和高洪岩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被告王宏伟和高洪岩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赵全球与梁柏玲、赵全洋与潘春英、王宏伟与高洪岩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赵全球、赵全洋、王宏伟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负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赵全洋、王宏伟对赵全球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全球、王宏伟对赵全洋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全洋、赵全球对王宏伟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全球、梁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12695.82元,利息1138.5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本息合计23834.38元。被告赵全洋、王宏伟对上述款项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赵全洋、潘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223.3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本息合计51223.34元。被告赵全球、王宏伟对上述款项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宏伟、高洪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4232.6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本息合计54232.66元。被告赵全洋、赵全球对上述款项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42.00元,由被告赵全球、梁柏玲、赵全洋、潘春英、王宏伟、高洪岩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