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东林与袁肖、袁万勇、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27号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原告罗东林与被告袁肖、袁万勇、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52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十四行“3832.47元”补正为“3619.94元”、第十六行“3276.06元”补正为“3488.59元”。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雨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