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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剑星、付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星,付素英,严明,陈永圣,项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946号申请人:陈剑星,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付素英,女,193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上高县人,住宜春市上高县。申请人:严明,男,200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陈永圣,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项启华,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陈剑星、付素英、严明与被申请人陈永圣、项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剑星、付素英、严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永圣、项启华的银行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剑星、付素英、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永圣、项启华的银行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圣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颜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