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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军徽与付照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徽,付照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徽,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付照存,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现住西双版纳。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军徽与被执行人付照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军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XX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及执行费XXXX元。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付照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人员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4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景洪市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