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顺友与王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友,王德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534号原告:孙顺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德法,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孙顺友为与被告王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顺友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