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戴双凤、王志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戴双凤,王志刚,戴银凤,戴启号,戴争光,罗莉,王德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6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764575615;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戴双凤,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王志刚,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戴双凤之夫。被告:戴银凤,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戴启号,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戴争光,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罗莉,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王德应,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吴兴平,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负担900元。审 判 长 尹少安审 判 员 彭 昕人民陪审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