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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真颂与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真颂,王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995号原告:苏真颂,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娜,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苏真颂与被告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苏真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真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真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真颂负担。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