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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永文、陈秀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文,陈秀锦,林天清,陈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永文,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秀锦,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天清,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碧清,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苏永文与被执行人陈秀锦、林天清、陈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仅于2017年5月18日缴纳13320元,其中2550元转为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受偿1077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秀锦、林天清、陈碧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天清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遂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天清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的房产,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天清的银行存款58926元,申请执行人苏永文受偿58926元,目前总计受偿69696元,尚欠30304元未能受偿。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秀锦、林天清、陈碧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