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立美、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美,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美,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张墨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立美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1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36.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