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安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斌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斌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677号原告西安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西北角凤呈福邸1幢6单元5层60503号。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冯军,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美荣,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山,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负责人贾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亮打印:赵永亮校对:赵永亮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