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曲子峰、马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军,曲子峰,马立刚,马立永,尹春兰,曲小英,马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99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立军,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住。被告曲子峰,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住。被告马立刚,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住。被告马立永,男,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住。被告尹春兰,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大张村村民,住。被告曲小英,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住。被告马安杰,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军、曲子峰、马立刚、马立永、尹春兰、曲小英、马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9999.91元、利息369015.71元(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及自2010年7月1日起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0.95875‰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69999.9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