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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刘玄,钱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2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法定代表人:陈传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琦琪,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迎,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玄,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玄,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钱艺,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刘玄、钱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刘玄因涉嫌骗取贷款,已由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以及应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已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17)鄂0981刑初13号,现该案仍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案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本案应中止诉讼。故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万胜芳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