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宏兵与李学峰、曹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兵,李学峰,曹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367号原告:王宏兵,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学峰,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曹巧娥,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宏兵与被告李学峰、曹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宏兵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余款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王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已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王宏兵负担。审 判 员 路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赵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