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建欣与李亚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欣,李亚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032号原告:余建欣,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徐振芳,均系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亚琪,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余建欣与被告李亚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余建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亚琪返还不当得利200,000元;2.判令被告李亚琪支付不当得利利息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亚琪承担。2015年1月5日,案外人张维与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张维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7月9日。张维于当日以转账方式将20万元汇至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张维向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索要借款未果。因张维是经原告余建欣介绍在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原告余建欣欲将张维的20万元借款先垫付给张维。2015年7月9日,原告余建欣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系统将20万元汇入被告李亚琪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36。该账号是被告李亚琪借给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使用,该账户支付了张维的借款。但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将原告余建欣支付给张维的20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借款确认下来,也没有与原告余建欣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原告余建欣借款无法向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李亚琪与原告余建欣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被告李亚琪账号是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用,被告李亚琪并没有合法根据获得此款项,致使原告余建欣遭受20万元损失,被告李亚琪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2017年7月27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向本院来函称:该局已对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家兵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该案涉及湖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李亚琪等人的资产。特函告我院请酌情中止与涉案单位及个人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建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退回给原告余建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李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