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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凤勤与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勤,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豫1727民初3646号原告:陈凤勤,女,197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泰山,经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