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0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乔风群与新河县新河镇朱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风群,新河县新河镇朱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601号原告:乔风群,男,汉族,1948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务农,被告:新河县新河镇朱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乔建英,村委会主任。原告乔风群与被告新河县新河镇朱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乔风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风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乔风群负担。审判长 陈 芳审判员 贾秋丽审判员 魏崇德���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思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