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露与赵阔昌、张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赵阔昌,张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724号原告:张露,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邱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阔昌,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国华,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肖江云,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露诉被告赵阔昌、张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露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雪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