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忠飞、王建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忠飞,王建东,谢益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046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73109944(1/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曙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飞,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系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潘忠飞,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建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谢益峰,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忠飞、王建东、谢益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杨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