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78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某1(系张某某妻子),女。被告:张某(系张某某儿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某以原告王某某养猪对其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由另案诉讼,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另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升平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马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