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78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某1(系张某某妻子),女。被告:张某(系张某某儿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某以原告王某某养猪对其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由另案诉讼,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另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升平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马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