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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李拥军、许引莉、王芯珠、李济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李济存,王芯珠,许引莉,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府村朝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战辉,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济存,男,1962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东村八组。被执行人王芯珠,女性,196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东村八组。被执行人许引莉,女,1968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东村八组。被执行人李拥军,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东村八组。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李拥军、许引莉、李济存、王芯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案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拥军、许引莉、李济存、王芯珠银行存款3109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