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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艺瑧与汪富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瑧,汪富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4631号原告:王艺瑧,女,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富豪,男,199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艺瑧与被告汪富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艺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富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现金284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4月10日经被告自己计算,其共欠原告现金28444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8444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4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富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艺瑧款284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汪富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