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与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唐建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唐建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11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105号。经营者:潘广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陶协清。被申请人:唐建业,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唐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唐建业56773.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北城耐火保温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第一金合金有限公司、唐建业567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