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学习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324号原告郭学习,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刘文雄,总经理。原告郭学习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