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大刚与王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刚,王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丁大刚,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红珍,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丁大刚与王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特17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2265元(执行标的91000元、执行费12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