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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李德堂、刘耀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李德堂,刘耀民,田四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登科、徐德松,该行员工。被告李德堂,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耀民,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田四杰,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堂、刘耀民、田四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