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撖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撖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撖政,曾用名赵洋,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3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闫雪萍,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撖政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撖政及其辩护人闫雪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撖政到大武口区游艺西街陈某某的感觉理发店,用石头将理发店窗户玻璃砸碎,进入理发店内盗窃现金200余元,后到大武口区步行街”吉祥凉皮”店,用强力拉门进入店内,盗窃柴某某现金30余元和多功能钳子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经鉴定。价格共计40元),并将店内监控主机箱抱走损毁(经鉴定,价格1200元)。后从凉皮店穿到隔壁孙某某的”良食”店内,盗窃现金20余元和一个收银机钱箱(经鉴定,价格为1100元)。后又到惠通街赵某某的中国福利彩票店,使用盗窃所得的钳子、螺丝刀撬窗入室,盗窃现金20余元。后到佰德隆东门口楼下胡某某的绝味鸭脖店,使用盗窃所得的钳子、螺丝刀撬窗入室,盗窃现金13元。案发后,被盗多功能钳子、十字螺丝刀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柴某某。2、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撖政到大武口区锦馨花园陶某某家的金霞手工面店,用强力推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300余元和一部华为荣耀C5手机(经鉴定,价格为500元)。后又到大武口区905厂小广场红绿灯杨某某的卖菜铁皮房,用钳子、螺丝刀撬窗进入房内盗窃现金50元和一部K-TOUCH手机(经鉴定,价格为300元)。案发后,被盗华为荣耀C5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陶某某,被盗现金十一元五角(硬币)和K-TOUCH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3、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撖政到大武口区文明南路434号马某某的马记拉面馆,用扳手、螺丝刀撬开面馆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和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格共计1400元)。案发后,被盗华为手机和三星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4、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撖政在北京务工期间,到北京通州区××园底商129号”美加鲜”餐饮店,翻窗进入店内,盗窃王某某现金31800元,并损毁店内监控存储设备一台。被盗现金被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撖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被盗物品鉴定意见、证人郭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陶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陈述、被告人撖政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撖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9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撖政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所盗赃物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剩余物品或现金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撖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撖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1800元、马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陶某某经济损失300元、杨某某经济损失38.5元、陈某某经济损失200元、柴某某经济损失1230元、孙某某经济损失1120元、赵某某经济损失20元、胡某某经济损失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天军代理审判员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曲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