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效振、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效振,张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677号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秋红,住伊宁市。被告:袁效振,住伊宁市。被告:张艳,住伊宁市。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效振、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伊犁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格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