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得海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49号罪犯魏得海,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甘肃省临潭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州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8月减刑一年十个月,现余刑五年四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6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58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得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